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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辽交质安发〔2016〕163号(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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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7-19

 

 

辽宁省交通厅文件

 

辽交质安发〔2016163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

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绥中、昌图县交通主管部门:

   《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厅

2016418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我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并管理、考核属交通行政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保证体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实行“七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开展各项质量安全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交通行政部门职责

第七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指导县交通行政部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在县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应指定专职部门(以下称质监组织),配备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监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专业要求。重点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接受上级部门工作指导,组织本地区日常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含大连市)。

 

第三章 质监机构职责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省、市、县三级质监机构(组织)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质监机构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对全省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不定期抽查;指导市质监机构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质监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交通行政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监督人员培训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分析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省质监机构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安全动态

第十三条 质监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办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检查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规行为;分析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状况,总结工作经验,每月向市质监机构上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月报(扩权强县向省质监机构报送);出具质量鉴定意见和监督工作报告,并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需要聘请,并组织和管理社会监督员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期是从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之日起至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结束时止。安全生产监督期是从受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交工质量鉴定结束时止。

 

第四章 建设各方责任

第十五条 省、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设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置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按国家规定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开工前的设计交底。负责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复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四)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质监机构(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

(五)履行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制度,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后,及时向质监机构(组织)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质量鉴定工作。未经质监机构(组织)鉴定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未取得工程质量合格鉴定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质量保证金。

(六)做好项目建设期的技术服务和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规范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

(二)按照资质从业范围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

(三)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服务,接受质监机构(组织)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的发生。

(五)交(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检查设计文件是否得到执行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

(二)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农村公路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施工队伍,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按照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建立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工作,接受质监机构(组织)及相关单位的检查。

(四)按照合同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无试验检测资质的,应委托具有交通行业丙级及以上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项目检测工作。

(五)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质监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七)竣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及

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人员配备和设备投入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情况、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应及时报县质监组织审核备案。

(三)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未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监理试验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

(四)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安全进行现场旁站,发现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县质监组织报告。

(五)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并监督实施;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进行签认。

 

第五章 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 县道(不含扩权强县)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工作由市质监机构负责组织,省质监机构抽查;乡、村道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工作由县质监组织负责,市质监机构抽查。

第二十一条 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交通行业相应等级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承担,并质监组织确认后,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和省厅《辽宁省普通公路交(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交)工质量检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经测算在建设计划中列支,按合同拨付给检测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和其所属质监机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扩权强县)交通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辽交质监发〔20157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公路局。

 辽宁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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