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策法规
33.辽交工监办发〔2016〕74号(关于印发《bet365大陆华人的网站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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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7-19

 

 

辽交工监办发〔201674

 

 

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

监督局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内各处室:

按照省政府及省交通厅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相关要求,修订了《bet365大陆华人的网站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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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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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局机关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应落实好消防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各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局内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位局领导负责各自办公区域内的防火、防电、防盗等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处室及相关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局内会议室、复印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我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我局工作及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我局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我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作为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我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局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应严格执行防火、用电制度,具体应包括:

(一)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二)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电路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化,配电箱附近严禁堆放杂物;

(四)下班离岗后,各区域应关灯断电,用电器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九条  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应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局机关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等消防专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对消防专用设备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消防专用设备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随意移动或挪作它用。消防专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五章  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对局机关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三)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四)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五)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六章  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应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职工的集中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知识、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三)报警、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知识,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等常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应急处置和演练

第十九条  应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

(二)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事后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条  应成立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本机构具体负责事故发生时机关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努力将火灾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下设通讯组、消防组、抢救组、紧急疏散组,分别具体负责的工作及人员组成如下:

(一)通讯组职责:事故发生时,负责立即电话报告局党总支、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相关部门,以快速得到指示,视火情拨打119,告知全体职工,报险救灾。通讯组成员:由办公室全体成员组成,组长为办公室主任。

(二)消防组职责:负责消防设施完善和消防用具准备,负责检查机关各办公室、会议室、库房等地的用电、用火安全;火险发生,立即参加消防救灾工作。消防组成员:为局内所成立的义务消防队成员,组长为车队长。

(三)抢救组职责:负责做好及时送往医院的准备工作,负责火险发生时受伤职工及救火人员伤痛的紧急处理和救护。抢救组成员:由安全处、高速处、公路处全体职工组成,组长为安全处处长。

(四)紧急疏散组职责:负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逃生途径与办法指导,负责所在楼层紧急疏散中的安全。紧急疏散组成员:由法规处、设计处、水运处全体职工组成,组长为法规处处长。

(五)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消防所需的物资,事后对现场进行勘查等工作。后勤保障组成员:由计财处、市场处全体职工组成,组长为计财处处长。

第二十二条  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和疏散预案等,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局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如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废止。

 


附件1

消防安全相关要求对照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

我局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对应部令相关工作要求

条目

相关要求

第四、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四、五条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九条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十四条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相关奖惩。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附件2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1.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 其他检查情况。

 

5.办公及公共区域防火、用电情况。

局长室□  副局长室1  副局长室2  副局长室3

总工办□    会□  办公室□  计财处□  高速处□  公路处□  水运处□  市场处□  法规处□  设计处□  安全处□    班□

大会议室□  小会议室□  5楼卫生间□  6楼卫生间□ 

复印室□  档案室□  仪器设备库□    房□  配电室□ 

更衣室□  台球室□  乒乓球室□ 

 

相关整改:

 

 

 

被检查区域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签字: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抄送:各位局领导。

bet365大陆华人的网站办公室      2016年5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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