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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辽交质安发〔2016〕164号(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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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7-19

 

 

辽宁省交通厅文件

 

辽交质安发〔2016164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绥中、昌图县交通主管部门:

   《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已经2016年第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厅

2016418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省内从事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我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省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工作。

各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市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指定专职部门(以下称县质监组织),配备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质监机构,是指省质监机构、市质监机构和县质监组织的统称。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保证体系。

农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规避、拒绝或者阻碍。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产品)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从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结束时止

 

第二章 质监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我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设省、市、县三级质监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立县质监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职监督工程师不少于3人;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并且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数不少于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5%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四)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工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五)从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应配备质量监督工作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七)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监督人员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及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按上述条件,县质监组织经市质监机构能力考核认定,省质监机构备案,并办理执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 省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方针;制定适应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工作;对农村公路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发布有关质量信息;

(三)直接或委托当地质监机构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第十条 市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方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交通行政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工作,发布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材料、产品质量信息;直接或委托县级质监组织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省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组织除扩权强县外的县道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五)组织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十一条 县质监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方针和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实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发布和报送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材料、产品质量信息;接受省、市质监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和考核;

(三)负责对工程参建单位及监理、检测等人员日常信用考核评价,对主要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考核和备案管理;

(四)负责乡、村道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扩权强县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五)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30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到县质监组织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县道工程应按项目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乡道和村道工程可按施工合同段捆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县质监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述材料:

(一)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县质监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建设单位的监督申请,应当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工程项目,下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县质监组织应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主动监督,切实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对存在监督手续不完善或未办理监督手续正在施工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监督手续,逾期未补办监督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县质监组织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确定监督责任人,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

第十七条 县质监组织在工程建设期,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现场施工工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关键指标监督抽检覆盖率应达到100%),对材料、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各级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反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处以罚款;对工程质量失控、管理混乱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顿。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质监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回执)。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督查情况、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返修情况、参建单位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相应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书面提出交工质量检测申请(县质监组织向市质监机构提供县道日常监督资料)。质监机构依照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竣工质量鉴定申请,质监机构依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验收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分两步实施。工程项目交工后进行交工质量检测评价,出具交工质量检测评价意见;次年春季进行质量复验, 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桥以上和隧道工程项目由具有交通行业乙级及以上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章 质量督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质监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开展质量督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包括工程材料、产品)质量三方面。

第二十六条 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以及对工程实体、施工工艺及材料、产品质量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督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监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签发《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场纠正通知书》或《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质监机构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工作所用的文书格式应参照《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标准化指南》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应定期将所监督的工程质量情况报同级交通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质监机构。

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应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出具的数据文件应客观、真实、准确,认定的结论应科学、公正。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严禁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向从业单位介绍工程、推销材料以及接受宴请、娱乐活动;严禁向相对人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由交通行政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应清除质监队伍。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行为向交通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辽交质监发20159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公路局。

 辽宁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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